》。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
请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24年11月19日17: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建议意见反馈至《玉溪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起草工作组。
为了全方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共建共享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处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加强对影响农村人居环境行为的监督和教育。
(居)民委员会依法保障村(居)民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权利。尊重村(居)民意愿,听取村(居)民对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及时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集体和村(居)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和健康生活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无害化处理等与农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治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知识、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合理规划用地布局,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人居环境治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用地建房的管理和控制,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强化建筑风貌管控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居)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位置、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统筹规划建设(含改造)公共部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村(居)民及其他向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户内排放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推进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垃圾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人口密集且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户付费分担比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对水塘、溪流、沟渠等水体的管护责任。
(居)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等,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
(居)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垃圾污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完善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并建立农村生活垃圾长效管护机制。
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符合农村特点和村(居)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组织制定农村里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减少垃圾外运处理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不可降解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特殊的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也可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等的保护和利用,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延续乡村历史文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指导村民委员会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依法保护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龙潭泉眼等,充分的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美化。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与农村公路的衔接,做好村组道路、田间机耕道维护和路肩铺装、绿化美化。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杆架和管线,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不得影响安全和村容村貌。
村(居)民委员会定期组织村(居)民清洁村庄环境,清理私搭乱建、残垣断壁,清扫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清除杂物、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整齐堆放生产工具、农用物资、生活用品、秸秆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有序,保持畜禽养殖设施整洁、卫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定期监督、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