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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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供电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桂平供电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平南供电局管辖范围内的10kV~500kV线路电力设施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一)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作业规程的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千伏架空电力线千伏架空电力线.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1.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3.电厂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四)危害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的安全运行;
(一)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倾倒、排放腐蚀性化学物品和其他废弃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对电力设施来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做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采取安全措施后,才可以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以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电力设施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建设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已建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公路行道树以及个人所有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树木产权人协商修剪,协商不成的,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
(注: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电力设施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除受到行政处罚外,须依法依规向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赔偿损失,赔偿标准参照线路产权单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并经肇事单位(或个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确定,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诉讼追偿。)
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文件下载:附件:贵港市10千伏~500千伏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