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48812】盗割电缆行为不能定为损坏共用设备罪

来源:威廉希尔平台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27 19:23:59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10月25日出世,农人。因涉嫌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拘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世,农人。因涉嫌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于2011年1月14日被拘捕。

  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刘某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刘某共谋偷盗后,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设长下屯邻近的“巴浪”(地名)公路旁边,由黄某担任望风,刘某爬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分公司架起的通讯线路电杆上,用贴身带着的割纸刀将正在运用中的三根电杆间规范为AYA200×0.4的电缆线切断,后将电缆线拉到河滨桥下剥皮取出铜芯线,之后又将电缆铜芯线时许,被告人黄某叫同村的黄章照(在逃)与刘某三人一同将其间的50斤铜芯线用两轮摩托车运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路黄妈融废旧收买店出售,获款人民币500元,除100元用于约请黄章照吃夜宵外,黄某、刘某各分得赃物200元;200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又名同村的黄中胜和林有彬(在逃)帮忙销赃,被告人黄中胜明知该电缆线是黄某盗割得来的赃物仍与黄某、林有彬一同用两轮摩托车将剩下的106斤铜芯线运到上述废旧收买店出售,获款人民币1 225元。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判定,被盗割的电缆线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黄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共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刘某犯损坏共用电信设罪的罪名不恰当,应予以改动。案后,被告人黄某、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自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被盗电缆铜芯线及出售铜芯线所得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分。据此,对被告人黄某、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 关于适用产业刑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

  一、被告人黄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 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黄中胜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 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等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2、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申述指控的罪名与本院审理确认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怎么处理?

  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是指成心损坏正在运用中的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损害公共安全是指罪犯成心或过错施行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许严峻公私产业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施行危及公共安全,已形成或许足以导致十分严峻结果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选用切断通讯线路、损毁通讯设备或许删去、修正、添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运用程序等手法,成心损坏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 “ 损害公共安全 ”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形成火灾、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讯中止或许严峻妨碍,并因而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逝世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许形成产业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形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之后,或许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规模内,网间通讯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悉数中止或网间某一事务悉数中止不满二小时或许直接影响规模不满五万(用户 × 小时)的; (四)形成网间通讯严峻妨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景象。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刘某片面上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客观上也施行了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资产(盗割通讯电缆线)的行为,契合偷盗罪的违法构成。尽管其损坏了共用电信设备,形成89户农村居民用户固定电线个小时的通讯信号中止,但该损坏行为形成的结果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损害公共安全”的条件中关于共用电信设备的规模、用户数、通讯中止和严峻妨碍的规范和时刻长度的有关法令法规,未到达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故被告人黄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

  (二)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申述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怎么处理?

  该问题首要法院是否享有改动指控罪名权,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首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等观念。肯定说以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彻底有权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否定说以为法院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违反了法院被迫 、中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应予否定;折衷说则以为法院在必定条件下能够改动指控罪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则看,法令规则有权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只要人民法院有权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令点评。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也规则: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据法令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指控罪名改动权。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则:“申述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这进一步说明晰法院有权依照案子审理后确认的现实状况作出与申述罪名不同的定性。因而,关于公诉案子,检察院指控的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但指控罪名与法院确认罪名不一致时,法院有权依据查明的现实依照审理后确认的罪名直接改动公诉机关申述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定。

  需求指出的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和辩解权,尤其是被告人的辩解权,在人民法院决议改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时,法院应当经过必定的方式将欲改动的罪名告诉控辩两边,给予两边必定的准备时刻;然后从头开庭,让控辩两边就法院拟改动的罪名发表意见;最终在此基础上确认罪名,并作出判定。这样既能表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又尊重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权和被告人的辩解权,也确保了刑事诉讼法争辩准则和辩解准则的充沛完成。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贰言,考虑到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但指控二被告犯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的定性禁绝,为了精确对二被告的行为进行定性,法院改动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而确认黄某、刘某构成偷盗罪,这样做是契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则的,表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完成了本案的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

小安安
分享:

联系我们,立刻获得报价

联系我们
TOP